湖南省水利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湖南省水利学会。英文译名为:HUNAN  HYDRAULIC  ENGINEERING  SOCIETY,缩写:HNHES。

第二条  湖南省水利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由水利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团体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我省水利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办会,服务会员和广大水利科技工作者,为湖南省水利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湖南省水利学会党支部,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湖南省水利厅、中国水利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住所:长沙市韶山北路370号,邮编:41000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国内外水利学术交流与合作、科学技术考察等活动;

(二)开展科技宣传教育,普及水利科学技术知识,建立水利科普基地;

(三)推广先进技术,举办水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科技展览;

(四)举办各类水利科技讲座、论坛、培训班,为会员和广大科技工作者提高学术和管理水平服务;

(五)开展水利科技咨询服务;组织水利科技工作者参与全省水利科技发展战略和重大水利工程项目调研、评估与论证,为政府部门决策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水利行业科学技术奖励活动,表彰与奖励在学术活动和水利技术领域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会员;举荐科技人才,推荐申报各级各类科技奖励;

(七)编辑出版和发行水利科技刊物;

(八)承担政府相关部门转移职能或委托事项的服务;

(九)科技成果评价服务和团体标准制定;

(十)为会员和水利科技工作者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分为会员和高级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条  个人会员还应具备下述条件之一:

(一)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及以上的水利相关领域科技工作者;

(二)大学专科毕业工作3年以上、本科及以上或具有同等学历的水利相关领域科技工作者;

(三)在读的水利及相关专业研究生;

(四)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管理人员和长期从事水利相关领域管理工作的人员;

(五)高级会员还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当于正高级职称水平的水利相关领域科技工作者,或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由本人按有关规定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享受本会服务;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凡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的水利及相关领域的学术团体,涉水相关管理部门、科研、教学、建设、勘测、设计、咨询、监理、施工、检测、监测、设备制造、信息化、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用水单位及其他涉水单位等,向本会提出申请,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单位会员,颁发单位会员证。

本会为中国水利学会的单位会员,我省各市州水利学会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单位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国际、国内学术、科普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优先取得本会提供的学术资料;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单位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维持本会权益,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二)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的代表人数和名额分配由上届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大会;

(四)报告并审议本会年度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决定理事、常务理事、会员增补变更等事宜;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十)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候选人主要由本会单位会员、专业委员会、省水利厅有关单位、市州及县市区水利局有关单位、大型水利工程单位和与水利行业关系密切的省直有关单位、公司、企业按规定名额推荐;理事会应保持各专业的专家、学者、在一线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的适当比例。理事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由推荐单位提出,经理事会同意方可予以变更或增补。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线上形式召开。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线上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常务理事会授权理事长、副理事长不定期召开 理事长会,就本会秘书处需要报告的有关日常重要工作及时讨论处理并形成决议,遇下次常务理事会时报备。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3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

第二十七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负责人指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热心学会工作,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同一职务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指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办事机构秘书处,挂靠湖南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各类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建立专家库和驻会专家制度,加强本会专业技术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及工作委员会是在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非法人组织。它的职责是:

(一)编制本委员会的学术活动计划,组织学术交流活动;

(二)组织评议、审定本专业有关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

(三)协助学会刊物征稿、审议有关专业稿件;

(四)及时掌握本专业的科技动态,对有利于本专业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重大项目,提出建议;

(五)承接有关部门委托的科技咨询、工程项目评估论证,项目管理等工作;

(六)举办各种类型学习班、培训班,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七)承办由本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依据本会的授权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如建立《湖南省水利学会会员管理办法》《湖南省水利学会会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湖南省水利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湖南省水利学会财务管理办法》《湖南省水利学会人事管理办法》等制度,并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和监督制度。本会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工作人员订立合同,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绩效考核情况由理事长会研究确定。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邀请驻会专家,并按有关规定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单位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确定。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聘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挂靠单位的监督,按相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年检和财务审计。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湖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提出动议的该届出席会员大会代表的2/3多数通过,并报省科学技术协会、省水利厅审查批准。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科学技术协会、省水利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科学技术协会、省水利厅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5年5月30日第十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