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科技成果评价办法

2025-10-23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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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利科技成果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十六字”治水思路,助力我省“三高四新”美好蓝图的实现,规范和加强水利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加快发展水利新质生产力,推动我省水利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科技成果评估规范(GB-T44731-2024)》《科技成果评价规范(DB43/T1818-2020)》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由单位(组织)或个人完成的涉水科学技术项目所产生的具有一定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具备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等属性的新发现、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发明等。

第三条  水利科技成果评价(以下简称“成果评价”)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并作出相应结论。

第四条  湖南省水利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水利厅备案认可的水利科技成果评价机构,接受评价委托,独立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

第五条  成果评价遵循分类评价、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原则。为保证评价结论的科学性、准确性,针对不同类型成果的特点,依据不同的评价指标进行评价。

第六条  成果评价对成果的知识产权属性不作评价。

第二章  评价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  水利科技成果主要包括基础研究类科技成果、技术开发类应用科技成果、社会公益类应用科技成果及软科学类科技成果四种类型。

(一)基础研究类科技成果是指在水利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中为探索拓展自然边界、阐明自然现象、机理、特征和规律,提出的新发现、新观点、新原理、新机制等,突出对推动水利学科发展与科技进步的作用。

(二)技术开发类应用科技成果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进行的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产品等,包括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科技成果。

(三)社会公益类应用科技成果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水环境保护、水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水旱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及其应用与推广的成果。

(四)软科学类科技成果是指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以及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软科学研究报告、科技专著、科普图书、科技教材、实用手册等(不含论文集);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水利计算机软件成果;在发展水文化方面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水利志、水利史等。

第八条  水利科技成果评价的主要内容是:

(一)技术创新程度、技术指标先进程度;

(二)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

(三)成果的重现性和成熟程度;

(四)成果应用价值与效果;

(五)取得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六)进一步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七)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三章  评价形式及程序

第九条  科技成果评价由成果完成单位作为委托方向学会提出申请。学会予以初审(形式审查)后,对属于评价范围、符合评价条件的,受理评价并按程序开展工作;对不属于评价范围、不符合评价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  成果评价分为初评和会评。

初评:学会从专家库抽取专家对成果进行初评,出具初评意见。

会评:成果评价采取会议评价的形式进行,实行评价专家负责制。评价专家原则上按照评价目的、成果类别、专业领域,从学会专家库中遴选以及特邀知名专家。学会根据初评专家意见,聘请5至9名专家组成评价专家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由评价专家现场推选产生),委托方、成果完成单位等关联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评价专家参加评价。同一法人单位原则上只聘请一名专家;评价专家应与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无利益关联。

第十一条  成果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1. 评价申请。委托方提出评价申请,并提交《湖南省水利科技成果评价委托表》和成果相关材料。成果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研究/技术报告,科技查新报告,试验检测报告,代表性论文,专著,主要知识产权和标准等,成果应用证明,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证明材料等。

评价委托方和完成者应当提供真实资料,因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数据和资料提供者承担。

2. 形式审查。学会收到评价申请和成果相关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对委托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完整性、有效性等方面的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反馈修改和完善意见;修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通知委托方不予受理。

3. 签订合同。双方按照统一格式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4. 初评。专家对成果进行初评,出具初评意见。

5. 筹备会议。学会按照评价相关要求遴选专家,成立评价专家组,筹备评价会议。

6. 评价会议。学会组织召开评价会议,成果完成单位汇报成果基本情况,专家质询并提出评价意见,专家对被评价成果打分、讨论并形成评价结论。

7.成果公示。在学会网站公示被评价成果的名称、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进行核实处理。

8. 出具报告。评价会议及公示后,学会根据评价结论和公示情况编制科技成果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反馈给委托方。

第四章  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评价报告是学会以书面形式就评价工作及其结论向委托方作出的正式陈述。

评价报告应有评价负责人和评价专家的签字,盖学会的公章。

第十三条  评价结论是评价专家组的主要成果,应根据被评价成果的技术资料,本着真实、公正、简练的原则,由评价专家组集体研究提出。

评价结论中原则上不使用“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国内首创”“填补空白”等敏感性抽象用语。

第十四条  评价结论属于咨询意见,仅供使用者参考。依据评价结论作出的决策行为,其后果由行为决策、实施者承担。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评价的完整技术资料(包括专家委员会评价意见)按《湖南省水利学会档案管理办法》和委托方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各自归档。

第五章  评价费用

第十六条  成果评价属于技术服务活动,遵循非营利和服务行业的原则,适当收取一定的评价费用。

第十七条  评价费用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和湖南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国家有关部门和湖南省物价部门没有规定的,由委托方与学会协商,根据评价工作的复杂程度和实际需要以合同形式约定。

第十八条  对所聘请的评价专家费用,由学会按照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量发放专家咨询费。

第六章  行为准则

第十九条  成果评价相关人员应当遵守如下行为规范:

(一)评审专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开展工作。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再聘请、向社会通报等处理。

(二)评审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评审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在评价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按照国家关于科研诚信管理的规定和管理部门的相关诚信要求,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窃取他人科技成果,或在评价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应当中止评价;已经完成评价的,应当予以撤销;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水利学会负责解释。                 

湖南省水利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流程图

湖南省水利学会秘书处

2025年9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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