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水电科技进步奖励办法

2019-03-01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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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利水电科技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水利水电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水利水电科技进步和创新,奖励在我省水利水电科技进步和创新中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加速水利水电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国家科技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管理办法》,结合我省水利水电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水利水电科技进步奖( 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是由湖南省水利学会设立,面向全省水利水电行业的科学技术奖,每年奖励 1 次。

第三条  湖南省水利学会负责科技进步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并接受省水利厅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科技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每年评选出一等奖 3 个、二等奖 7 个、三等奖若干个,总奖励项目数根据参评情况确定,但一般不超过 20 个,其中一等奖和二等奖的实际奖励项目数可根据评审情况空缺或少于上述数额。

第六条  科技进步奖是授予集体或个人的荣誉,奖励证书不作为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湖南省水利学会负责组织制定、修改科技进步奖励办法;公布征集通知;聘请专家成立专家组和评审委员会;公布奖励结果并授奖。

第八条  科技进步奖由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2 名,由省水利厅或水利学会相关领导、专家担任;委员若干名,由湖南省水利学会根据每年申报奖项的专业特点,聘请相关行业领域专家担任。若评审专家为当年申报成果的完成人时,应回避当年评审工作。

第九条  科技进步奖评审的办事机构是湖南省水利学会秘书处( 以下简称秘书处),秘书处在湖南省水利学会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科技进步奖评审的日常事务工作,包括组织申报、接受推荐、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公布结果等。

第十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应坚持廉洁公正、不徇私情、严格保密的工作原则,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第三章  评奖范围与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科技进步奖参评项目应是近五年内经过专业评价机构的成果评价或行业权威专家的评审,并取得良好应用效果的水利水电科技项目,包括应用基础研究、技术研发及发明、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水利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学普及、规划、政策研究、发展战略、管理等方面的科技成果。

第十二条  科技进步奖的评审标准:

(一)有重大发现或创新、难度大,实用价值大或成果转化程度高、推广规模大,具有很强的示范推动作用,能解决水利重大技术问题,显著促进行业科技进步,获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生态效益,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本领域或同类技术领先水平,可评为一等奖。

(二)有较大发现或创新、难度较大,实用价值较大或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具有较强的示范推动作用,能解决水利实际问题,对行业科技进步促进作用较大,获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生态效益,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本领域或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可评为二等奖。

(三)有发现或创新、技术有进步或改进、有一定难度,有一定的实用价值或成果有一定的转化程度、对解决水利建设与管理中实际问题有一定作用,对行业科技进步有一定的促进作用,获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生态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第四章  申报与推荐

第十三条  申报科技进步奖的科技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科技进步奖的评奖范围,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技术成果评价。

(二)经过一年以上实践应用并通过了结题验收,产生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对湖南省水利水电科技进步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三)申报的科技成果不存在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方面的争议。

(四)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重大科技项目成果,原则上应按整体项目成果报奖。其中某子项目成果单独报奖,需征得总项目主持者同意。总项目再报奖,应扣除已获奖的子项目。

(五)凡已申报各市(州)科技进步奖及其它同等级行业奖的成果,原则上不得再申报科技进步奖。

(六)落选成果经补充开发研究后,技术上确有实质性突破或经进一步应用推广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可按原申报渠道再申报一次。

第十四条  凡符合第三章要求的科技成果,不受省内地区和部门限制,包括我省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有关机构(或个人)合作在湘完成的科技成果,均可申报科技进步奖。

(一)科技进步奖的申报、推荐渠道:

(1)凡申报科技进步奖的成果,须经推荐单位预审后、择优推荐到秘书处;

(2)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有:厅直各单位、各市(州)水利局,各市(州)水利学会,省水利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各会员单位。湖南省科协所属与水利行业关系较密切的其他全省性学会也可向秘书处推荐。

(3)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成果第一完成单位( 以成果评价材料为准)通过推荐单位进行申报。第一完成单位应在申报前与其它完成单位共同协商,对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取得一致意见,并在推荐书的主要完成单位栏内加盖各完成单位的公章,或附有能表明取得一致意见的传真、信函等证明文件。

(二)湖南省水利水电科技进步奖的申报、推荐程序:

(1)申报单位将准备齐全的申报资料报送到推荐单位;

(2)推荐单位对申报资料进行汇总,依照当年征集科技进步奖参评项目提出的具体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择优向秘书处推荐。

第十五条  申报科技进步奖应填写科技进步奖推荐书,并必须附有下列材料。

(一)技术评价材料,包括经各市(州)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书或验收文件、发明专利证书等。

(二)由应用单位出具的经济效益测算证明或由有关部门、应用单位出具的社会效益及生态效益证明文件。

(三)应用类成果用于生产实践的证明。

(四)研究成果及实验报告等其它必须附送的技术文件。

 

第五章  评审与授奖

第十六条  科技进步奖的评审方式:依据评审标准,采用形式审查、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方式。

第十七条  科技进步奖的评审程序:

(一)秘书处接受推荐并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成果方可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二)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分成若干专业组,每个成果由三位本专业专家(一位主审、二位副审)对成果进行初评,打分、提出书面意见和推荐奖励等级。

(三)根据专业组评审结果,召开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评委会全体委员经过成果介绍、专家评议、综合打分、投票表决,评出一、二、三等奖获奖成果。对专业评审组提出的免奖成果原则上不再审议,对专业组推荐一等奖的项目,评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到项目现场考察和组织答辩。

科技进步奖(包括一、二、三等奖)须获参评专家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方为有效。

(四)秘书处向社会公示获奖成果,接受异议投诉,调查协调,进行异议处理。

(五)评审委员会对异议处理结果进行复议裁决。

(六)秘书处将评审和复议裁决结果提交学会理事长会议审议。

(七) 理事长会议审核、批准评审结果。

第十八条  科技进步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由湖南省水利学会对获奖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颁发奖励证书,对主要完成人员颁发奖金,奖金标准:一等奖 3 万元、二等奖 2 万元、三等奖 1 万元。

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按贡献大小依次排列,主要完成单位一等奖每项成果的奖励单位不超过 4 个,获奖人员不超过 9 名;二等奖每项成果的奖励单位不超过 3个,获奖人员不超过 7 名;三等奖每项成果的奖励单位不超过 2 个,获奖人员不超过 5 名。

秘书处从获一、二等奖的科技成果中遴选部分优秀成果推荐申报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及其他相关奖项。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十九条  经评审委员会确定的获奖成果在授奖前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15 天。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秘书处投诉。单位异议要加盖公章,个人异议要署真名。

第二十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推荐书填写不实等方面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成果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等对评审等级的不同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一般不受理。

第二十一条  实质性异议由秘书处会同申报单位和异议投诉者协商处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积极配合,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如期做出答复。必要时秘书处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由评审委员会裁定。

非实质性异议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达成一致的证明材料或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裁定。

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协调,则取消成果获奖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已获奖的成果,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将撤消其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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